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了保障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与参保单位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和《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3〕355号)文件精神,制定《福建省本省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12月16日
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和《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3〕35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 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辞职、辞退人员。
(二) 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 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因宣告破产、撤消、解散或其他原因的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失业的人员。
以上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可以以个人身份按本办法规定向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登记缴费手续,也可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办的方式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登记缴费手续。
二、参保登记
(一)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窗口,负责受理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或续保登记工作。
(二)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时,应填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和《银行自动转账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辞退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领取失业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存折;
6、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填报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银行自动转账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四) 本实施细则发文之前,已灵活就业的人员,个人愿意参保或续保的,应在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视同中断缴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 灵活就业人员以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为其记入个人账户。失业人员在按规定领取失业金期间,以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为其记入个人账户。
在政府有关部门未公布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前,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前一个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缴费基数。
(二)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交的办法。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存足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此期间若因本人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内无足够金额等原因,造成不能支付当期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将视同本人自动中断缴费。
(三)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合格的次年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 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社会化发放的养老金作为划入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计算基数;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标准作为划入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计算基数。
(六) 2001年1月1日以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等累计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四、中断缴费的处理
(一) 参保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应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到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续保登记手续,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按时办理续保登记和缴费的,视同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二)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续保时,应以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日加收补缴金额2‰的滞纳金,在本实施细则意见下发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续保的,免收滞纳金。补缴后,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按规定为其补记个人账户。
(三) 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才办理续保的,从续保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7个月起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省本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由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的金额统一从个人账户中代扣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向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缴纳保费。
六、本实施细则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