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进行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测算,合理确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具体标准,研究制订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实施方案,并于9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二、各统筹地区合理调控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规模,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则上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省本级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标准为0.5%。 全省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仍保持为0.35%。 三、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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