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针对现行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后基本医保关系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明确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基本医保关系,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现就受刑事处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入狱服刑的医保关系 参保人员(含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下同)在监狱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停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使用和医疗费用医保结算,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照常计息。 二、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未入狱服刑的医保关系 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未在监狱服刑的,包括公安监所已决被监管人员,以及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对象,可继续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医保,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三、刑满释放后的医保关系 刑满释放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也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重新参加职工医保的,入狱服刑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原职工医保参保人,刑满释放后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以下情况分类办理: (一)原已享受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的,刑满释放后经向原参保地申请,可以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达到职工医保规定缴费年限,在原参保地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三)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职工医保规定缴费年限,选择保留职工医保关系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保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四、按规定执行视同缴费年限政策 受刑事处罚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被判刑和劳教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11号)同步废止。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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