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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医保局文件和信息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FJ00429-0201-2024-00045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4〕48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4-05-31
标 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促进两岸融合发展做好台胞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有 效 性:
有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促进两岸融合发展做好台胞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4〕48号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06-0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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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满足在闽台胞医疗保障需求和参保台胞享受同等医疗保障待遇,现就做好台胞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在闽台胞一视同仁参加基本医保
(一)从业台胞参保。与我省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胞和在闽从事个体经营的台胞,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从业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全日制从业的灵活就业台胞,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居住证所在地或从业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我省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胞,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闽台胞参保后与大陆职工同等享受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二)非从业台胞参保。在闽居住的非从业台胞,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缴纳,缴费标准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在闽台胞参保后,与大陆居民同等享受参保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台湾学生参保。在闽就读的台湾学生,入学前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相应待遇;入学前未参保的,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就读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后与大陆学生同等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实现台湾居民居住证医保应用同等便利
(一)参保登记识别。在闽台胞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以此作为开立参保证卡(医保码)的必要识别证件。
(二)医保码激活。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的应用识别,拓展医保码申领渠道,支持参保台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国家医保APP、闽政通、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线上申请激活医保码,也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在闽政通、支付宝等渠道线上申请激活医保码,同时全省所有县(区)级及以上医保经办窗口支持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线下代为激活医保码。
三、代办台胞返台核退报销“台湾健保”医疗费用
(一)推广泉州、厦门等地做法,在全省范围内设立台胞服务中心,依托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台胞服务站,为台胞返台核退报销“台湾健保”医疗费用提供“一站式”代办服务。
(二)健全完善台胞医保/健保线上服务平台,发挥平台辐射全国,服务在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所有台胞的优势,拓展平台使用渠道,丰富使用场景和功能,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大陆基本医保业务和代办“台湾健保”医疗费用核退报销线上线下通办。
四、支持在闽台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一)医保定点管理。在闽台资医疗机构实行与我省医疗机构统一的医保定点管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纳入定点的台资医疗机构执行与所在统筹区同级别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服务、费用结算、支付标准等医保政策。鼓励台资医疗机构通过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器械招标与采购交易子系统采购药品耗材,积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二)异地结算管理。已纳入我省医保定点的台资医疗机构,具备全省联网服务条件的,同时开通全省联网定点结算功能;符合跨省异地就医定点要求的,及时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子系统。
五、优化在闽台胞医保管理服务
(一)台胞服务专窗。设立台企台胞医保服务专窗,积极做好台商台企台胞医疗保障工作,提供更加便捷的参保登记、费用结算、异地就医、关系转移接续和定点管理等医保服务,营造公平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环境。
(二)异地就医购药。在闽台胞在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全省范围内所有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异地就医购药可不作备案,实行直接刷卡结算。为参保台胞提供与大陆参保人员同等便捷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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