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的意见
闽人社文〔2015〕19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闽委发〔2015〕3号)以及《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闽价医〔2015〕215号)精神,现将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内容
  (一)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原有医保属性保持不变。
  (二)住院床位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按普通床位费—A类3人间为支付标准,从原来每床日25元调整提高到每床日40元。
  (三)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新调整设立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设立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四)为确保不明显增加重症尿毒症患者和放疗患者的个人负担,特制定两项医保支付优惠政策。
  1.省本级职工医保执行福州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血液透析优惠政策,即重症尿毒症血液透析参保人员可在试点(或定点)医院接受每周2次免费血液透析治疗,每次血液透析治疗基本服务包内的费用(含血液透析和血透监测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补偿90%,试点医院减免10%。在试点医院每周提供2次免费血液透析治疗以外,参保人员其他治疗需求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试点医院接受血液透析医疗费用仍享受原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不变。其他设区市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血液透析报销政策。
  2.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再下调“特定计算机治疗计划系统”、“调强放疗计划设计”、“二维剂量验证”等放疗相关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工作要求
  (一)省本级及各设区市要全面开展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医保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促进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机制转换,主动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二)除尿毒症血液透析优惠政策外,各设区市对按规定转诊到省级公立医院就医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本意见执行,确保患者个人负担不明显增加。对于只能在省级医院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各设区市要在卫计部门制定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清单基础上,尽快制定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
  (三)在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际运行半年后,各级物价、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要对价格调整后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重点对前期测算情况与实际运行结果进行比对,并视比对评估情况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
  (四)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各设区市要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方案,尚未制定的设区市要抓紧落实,确保年底要出台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城乡医保支付政策调整与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同步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和省卫计委反映。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