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解读
来源:省医保局 时间:2021-10-08 16:05

根据《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我省实施居住证制度后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可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为规范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做好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制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目前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地政策不统一,为规范、统一全省政策,急需出台一份文件规范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参保工作。二是我省此前没有出台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省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文件依据,此通知可明确和规范全省居住证持有人参保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对居住证持有人员参保进行分类规定
  1.已在省内用人单位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2.在学校连续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参加学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类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居住证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其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还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曾经参加过居住证所在地职工医保,超过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未参保居住证持有人,可以选择按规定参加居住证所在地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居住证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
  4.考虑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地与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不一致时,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承诺国内未重复参加基本医保、本地就业情况下,申请参加就业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二)强调居住证持有人不得重复参保
  居住证持有人已在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地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保持参保关系的,不得重复参保。
  (三)居住证有效期与参保登记关系的衔接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后,在中止前已缴纳保费所对应的参保关系存续有效期内,继续保持参保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超过对应的参保关系存续有效期,不得办理参保登记或应及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居住证持有人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了居住证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恢复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规定的中断期、等待期政策。
  (四)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