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险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贯彻落实好《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于2023年2月1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4月12日印发了《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1号)。
二、目标任务
提高医保药品可及性,兼顾患者就医购药的便利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一)可及性。医疗机构不可能配齐配全临床所需全部药品,对医疗机构临床需要但没有配备的药品,通过零售药店渠道予以补充保障并纳入医保待遇范围,提高医保药品的可及性。
(二)便利性。坚持医疗机构提供保障药品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对特殊门诊药品通过零售药店提供并纳入医保予以同步保障,提高特殊门诊患者就医购药的便利性。
(三)经济性。在提高药品的可及性、便利性的同时,不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四)安全性。发挥处方医疗机构和医师、零售药店和执业药师作用,确保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处方安全、药品安全、用药安全和基金安全。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医保局福建省卫健委福建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条件。按照“可纳尽纳”原则,对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符合我省设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依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
(二)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药品范围。按照“稳妥推进、逐步扩展”的原则,将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有效挂网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纳入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待条件具备、医保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同时对不宜在药店经营的药品明确不纳入药店门诊统筹管理范围。
(三)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药店门诊统筹服务。本省区域内的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互联网医院,均应参与药店门诊统筹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
(四)明确药店门诊统筹处方要求。规范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处方形式、内容、要求、有效期限等。流转处方应为确诊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开具的治疗其特殊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处方、接续处方,不得夹杂其他药品,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非电子处方不实行处方流转;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其药房能够提供药品的不实行处方流转;未经患者同意不实行处方流转。电子处方的有效期为72小时。
(五)鼓励零售药店与医疗机构医保药品价格协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既要尊重市场机制,又要坚持好承担好定点属性,加强自律,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与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协同、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零售药店依承诺制按不高于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挂网价格销售和按规定结算处方流转药品费用,其中三明市区域内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承诺按不高于三明药品联盟采购平台的挂网价格销售和按规定结算处方流转医保药品费用。
(六)明确药店门诊统筹医保药品的医保待遇。执行实名制就医购药,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开具电子处方的诊查费,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享受开具电子处方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流转电子处方未经驻店执业药师审核签字的,不纳入医保报销;定点零售药店未能即时结算电子处方药品医保待遇的,医保不予支付。定点零售药店可根据参保人员需要提供药品配送服务,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七)明确经办规程。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申请纳入规程、就医购药及处方流转规程、医保基金结算规程等。
(八)规范管理。主要包括强化信息保障、确保用药安全、完善协议管理、加强基金监管、健全退出机制等。
(九)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强化部门协同等。
(十)其他规定。我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政策保持不变。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四、解决问题
通过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解决医疗机构医保药品配备不齐不全问题,提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门诊患者就医购药的可及性、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