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关于“探索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要求,我省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自2022年7月1日起率先探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点两年多来,我省药学服务收费政策实施总体平稳,药学服务量逐步提升,患者对药学服务的认知度、接受度不断提高,基本达到了预期成效。鉴于我省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期即将期满,为进一步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我局根据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研究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主要内容
核定药学门诊项目、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院内会诊“药师加收”项目等4个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属性,限省属公立医院及省内其他三级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修订血清药物浓度测定、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项目内涵;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服务按规定收取。
三、有关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地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大对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学服务收费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项目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
解读处室: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咨询电话:0591-86312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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