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就文件制定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7号)自实施以来,对完善我省门诊保障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定有效期至2026年5月,为确保工作平稳性和延续性,我局通知将政策延续执行至2026年10月31日,并根据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在过渡期内组织开展修订工作,制定《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合理引导适宜的医保药品门诊使用,避免为获得医保报销待遇而选择住院治疗,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结合我省门诊保障政策,研究提出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方案,对没有被门诊特殊病种覆盖的其他适于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用药,有必要实行单列保障,让参保患者无需住院、在门诊就医也能用上药品、享受医保待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按照通用名通过制定《福建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单列支付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同时增加“《单列支付药品目录》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
(二)明确《单列支付药品目录》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强化专业性和权威性,以弥补医保自身专业性不足的问题。
(三)明确协议期内和已转为常规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谈判药品、竞价药品,继续保留在《单列支付药品目录》,以保障参保人员的药品可持续性。
(五)明确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的不纳入范围、退出情形及专家评审维度。
(六)明确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费用的发生场所。
(七)明确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的支付标准。
(八)明确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的待遇政策。
(九)明确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部分适应症属于门诊特殊病种目录的,按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政策执行。
(十)明确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的监管要求。
(十一)明确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十二)明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保医药函〔2026〕49号)同步废止,本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解决问题
进一步完善我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提高社会保障的法治水平。
解读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咨询电话:0591-8631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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