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02-20 11:25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目录内药品按照我省医保药品支付相关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本目录要求审核工伤医疗用药。
二、推动目录落地。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目录调入调出情况以及我省医保药品支付规则,及时调整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目录内药品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的,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用药支付范围。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因合理使用谈判药品而超出年度总额控制指标的,应对其年度总额合理调整。
三、规范目录使用。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目录调整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药品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
四、加强目录管理。自新版国家药品目录正式执行起,原先的国家药品目录同时废止。各统筹区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进一步梳理系统历史数据,对照新版目录准确更新完善系统药品信息。我省既往医保药品管理和支付政策中相关药品限定支付范围与国家最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保持一致,自动同步更新。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同时纳入我省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各统筹区在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20日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2020年药品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药品目录》构成
《2020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西药部分1264种,中成药部分131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二、加强药品支付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2020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2020年药品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尽早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省级医保部门可在同通用名药品挂网后,按规定对该通用名下所有药品制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0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开通医保定点药店通道、合理调整总额控制等方式,推动《2020年药品目录》落地。各地要建立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制度,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2020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快原自行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品种,推进用药范围的基本统一。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和《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2018年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2020年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0年)
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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